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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放射源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用于工业、医疗、研究、农业和教育等各 种有益目的,

意识到这些放射源的应用涉及潜在的辐射照射所造成的危险,

认识到有必要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遭可能发生的涉及放射源的事故和 恶意行为的有害影响,

注意到对放射源进行无效、中断或分散的监管或管理控制已导致发生严重 事故或恶意行为或无看管源的存在,

意识到必须通过适用适当的辐射安全和保安标准尽量减少并防止这类事件 所造成的危险,

认识到在从事放射源监管控制或管理的所有组织内和所有人员中促进安全 和保安文化的重要性,

认识到实施有效和持续的监管控制特别对减少放射源在各国境内和在国家 之间转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的必要性,

认识到特别由于一些国家可能缺少放射源安全管理和可靠保护方面的适当 基础结构,各国在批准出口时应适当谨慎,并且各国应当为统一其放射源出口 控制系统作出努力,

认识到技术设施包括适当的设备和合格的工作人员对确保放射源安全管理 和可靠保护的必要性,

注意到《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载有关于防止电 离辐射照射以及关于放射源安全和保安的建议,

忆及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 律和政府基础结构》的“安全要求”文件,

考虑到《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的各项规定和《核事故或辐射紧 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年)的各项规定,

考虑到《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1997年)的各 项规定,特别是关于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和关于拥有、重新制造或处置废密封 源的规定,

认识到虽然本“准则”不包括开放性放射性物质,但可能存在应当根据本

“准则”的目标对这类放射性物质实施管理的情况,

认识到原子能机构在放射源安全和保安领域的全球性作用,

考虑到目前载于题为《放射源分类》的IAEA-TECDOC-1344号技术文件的 原子能机构放射源分类,同时认识到虽然IAEA-TECDOC-1344号技术文件以确 定性健康影响为基础,但它并未充分考虑涉及放射源的事故或恶意行为所能造 成影响的范围,

考虑到理事会于2002年3月核准了向其建议的有关防止核恐怖主义的活动,

包括核材料以外的放射性物质保安相关活动,

决定以下“行为准则”应当作为各国除其他外,特别是制订和统一放射源 安全和保安的政策、法律和条例的导则。

I. 定义

1. 为本“准则”之目的:

“授权”系指监管机构以文件的形式对已提交管理放射源申请的自然人或 法人给予批准。该授权可采用注册证或许可证的形式,或采用能够实现本“准 则”目标的其他有效的法律控制替代措施。

“处置”系指将放射源置于适当的设施中而不打算回取。

“废源”系指其实践已经授权,但不再使用和不打算使用的放射源。

“管理”系指涉及制造、供应、接收、拥有、贮存、使用、转让、进口、

出口、运输、维护、重复利用或处置放射源的行政和业务活动。

“无看管源”系指因其从未接受过监管控制或因其已被遗弃、丢失、错放、

被盗或未经适当授权被转移而未置于监管控制之下的放射源。

“放射源”系指被永久地密封在包壳中或被严密束缚的制成固体形式的放 射性物质,对这种放射性物质不能免除监管控制。放射源还指在其泄漏或破裂 时释放出的任何放射性物质,但不系为处置目的而封装的物质或研究堆和动力 堆核燃料循环中的核材料。

“监管机构”系指由一国政府指定的实体或组织或实体或组织的系统,它 拥有对放射源实施监管控制包括颁发批准书的法律职权,从而能够管理放射源 安全和保安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监管控制”系指监管机构出于辐射防护或放射源安全或保安的原因而对 设施或活动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控制或管理。

“安全”系指意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放射源事故的可能性并在发生事故 时减轻其后果的措施。

“安全文化”系指那些确定将保护和安全问题作为绝对优先事项并因其重 要性而重视这些问题的组织和个人的特征和态度的集和。

“保安”系指意在防止擅自接触或损坏放射源以及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 或被擅自转移的措施。

“保安文化”系指那些确定因保安问题的重要性而重视这一问题的组织和 个人的特征和态度。

“贮存”系指将放射源存放在能对其提供封隔的设施中并有意回取。

II. 范围和目标

2.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可能对个人、社会和环境造成重要危险的放射源,

本“准则”附件已对这些源作出说明。各国也应适当重视对其他存在的 潜在危害的放射源的管理。

3. 本“准则”不适用于《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核材料,但含有 钚-239的源除外。

4. 本“准则”不适用于军事计划或国防计划范围内的放射源。

5. (a) 本“准则”的目标是通过制订、统一和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条例

并通过促进国际合作:

(i) 实现和保持放射源的高水平安全和保安;

(ii) 防止擅自接触或损坏放射源以及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被

擅自转移,以便减少这类源所产生的有害事故性照射或恶意 使用这类源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iii) 减轻或尽量减少涉及放射源的任何事故或恶意行为的放射

后果。

(b) 这些目标应通过建立一个适用于从放射源初始生产阶段直至其

最终处置的充分的监管控制系统和在失去监管控制时恢复这种控 制的一个系统加以实现。

6. 本“准则”基于有关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以 及有关放射源控制的现行国际标准,并意在于补充这些领域的现行国际 标准。

III.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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